故意损毁公司财务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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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毁损公司财务之罪责认定标准涉及四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各种手段降低财物价值或实用性;犯罪主体为年满14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者故意为之,非为获利,动机多样;过失行为一般不属于犯罪,需承担民事赔偿。
故意损毁公司财务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故意损毁公司财务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本项罪行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主要的触犯对象。犯罪的标的物可以涉及到各式各样的形态,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到动产与不动产等等。然而,当行为人存心毁损的是本法中有明确规定的特定财物,对于其它客体要有一定损害时,就需要根据本法相关的条例进行处理。比如,行为人若通过如下方式破环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公共安全类别的财物,便应按照本法则的第二章规定的罪名予以审判。

(二)客观要件:本项罪行在实践操作上主要体现为使用诸如焚烧、摔砸等手法使得公众或私人财产的价值或实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消减。毁灭,意思就是利用上述的方式彻底消除物品的价值;而损坏,则是指对物品的价值或实用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削减。对于公私财物的破坏手段有很多种,然而,若是行为人选择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性极高的手段破坏他人财物,从而也威胁到了公共安全的话,那么就应该依据本法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罪名展开诉讼。意图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在价值或情节达到一定额度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所谓的情节严重,可以理解为毁坏的物品非常重要,损失极其严重;采用的手段异常残暴;毁坏紧迫需要的物品引起了严重后果;动机极为卑劣,意图嫁祸别人等等。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情节相对轻微的毁坏行为,则属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根据第23条规定,将被处以15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罚款部分可以选择单独或合并处以200元以下的处罚。同时根据该规章的第8条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项罪行的主体通常是一般性的主体,也就是说任何年满14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此项罪行的施行者。

(四)主观要件:本项罪行的实施者通常会抱着故意行为的心态。犯罪的目的并非获利,而是为了毁损财物。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最大的不同点。犯罪动机可谓五花八门,常见的原因包括个人报复或是嫉妒等等。除了本法则尤其规定的因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原因引发的犯罪行为需按相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一般的过失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只发生在民事赔偿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有何不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打击对象为故意破坏他人或公众财产的行为,该类行为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情节极其恶劣方能构成犯罪。而寻衅滋事罪则对行为者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更为关注,其中包括任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并不一定涉及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损害公司财产之法律责任之确认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于公有或私人财产权的侵犯,犯罪分子可能会采用多种多样的手法来降低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者使用性能;其次,该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满足年龄在14周岁及以上且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个先决条件;再者,罪犯必须是明知故犯,而并非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其动机也许各式各样;最后,若行为人系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相关财产损失,通常并不属于犯罪范畴,只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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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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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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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损毁数额多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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