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事故私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首先,若保险标的所涉及的风险或事件未能纳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畴之内;
其次,合同中设立的等待期间即为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权利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即使被保人遭遇了事故,保险公司依旧无需承担赔偿义务;接下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事件或者行为具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限;
再者,若投保人未能按照预定时间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亦可据此拒绝赔付;
最后,如果被保人自杀或实施故意犯罪活动导致事故发生,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出事故没有证据对方跑了交警会管吗
在一些特殊的交通事件中,当责任无法明确定义而缺乏足够证据支撑时,可以选择采用公平原则予以解决。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引发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广泛应用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运用公平原则分配两方当事人应负有的相应责任,其依据在于双方通常存在着共同的有意或是无意间,对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权产生了侵犯的情况。
第一,物证,即一切能够揭示出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及其留下的痕迹;
第二,书证,这是指那些可以证实与交通事故相关状况的文字性材料,以其所呈现的内容作为有效的证明方式;
第三,证人证言,即由目击者亲自见证并就所得知的相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做出的陈述;
第四,当事人的陈述,包括驾驶人员、伤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五,鉴定结论,这是公安司法系统指派或聘任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针对交通事故中的特定技术问题,经过严谨的科学鉴定之后,所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
第六,勘查检查笔录,这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对事故现场、车辆、人员进行详细勘察检查之后,所形成的各类记录;
最后,视听资料,即可以辅助证明交通事件实体真相的实例录音、录像带、磁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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