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一个月能定期到了能否延后几天
当时间跨度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限结束之后,如果未能按照既定安排前往登记机构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那么将无法实现延期处理。
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款,自离婚冷静期满之日起的第三十个日历日内,双方必须亲身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领离婚证书;
如若在这个期限内未能完成申请动作的话,则会被视为撤回此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而并非尝试延期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政局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吗
若欲在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依法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之冷静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协议离婚流程规定中新增了三十日的冷静期。自该日期起算满三十日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领取离婚证书。如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则将视作取消离婚登记申请,相关事项亦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历了长达一个月之久的离婚冷静期,倘若未能如期前往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正式办理,那么将会面临无法延期这一状况。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所示,在“冷静期”期满之际的第三十日起,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证书的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未提交申请,那么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登记,而并非是延期办理。因此,为了确保离婚程序能够顺利推进,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