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具备可行性与有效性。
首先,假设父母独自筹集资金为其中一位子女购买房产且事先做出了相应的约定条款,此时可以仅由被赠与方在合同上签字,因为在此情况下,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置房产,并有明确表示仅给予一方,则该房产应视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结婚之前,即便父母为两个家庭成员购置了房屋,他们所承担的出资也应被视作对自己儿女单独的赠与行为,除非父母亲已明确表示过同时赠与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父母出钱买车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确立之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若由其父母单独出全资购买车辆,那么该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这辆车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具体而言,倘若这对夫妻之间有明确的协议声明此车辆仅是赠予他们的子女,那么便可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其价值并不计入夫妻共有资产中;反之,倘若该对夫妻之间并无相关的明确笔录说明或无法严谨解释为何这辆车只赠送给某一方,那么这类情况下,普遍认为这辆汽车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予,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仍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此种操作模式下是完全具备可行性与成效性的。例如假设家长只凭自身能力和资金全额购买房屋作为给予孩子们的礼物,并且在事前已经充分商议、确定好了约定事项的话,那么行为人只需要完成签订相关合同的步骤即可。在此种情形之下,假如父母双方都清楚地表达出他们打算将此房产仅仅赠送给其中的某位孩子,那么毫无疑问,这处房地产应当被视为属于这位受赠者的个人财产。另外,在孩子们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倘若父母为他们双方购置房产,且他们的出资供应来源也只限于他们自己,那么这笔款项应当被看作是对于每个孩子的个人赠与行为,除非他们的双亲能明确表达出他们的意愿,想要同时赠送双方。采取此类方式进行处理,不仅尊重了法律条款的具体要求,还能够切实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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