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若有一方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在针对抚养费争议的案件中,如果一方所违反的是离婚协议中所规定应支付的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而是必须先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将原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恳请法院判决对方按照先前的协议约定,负担起其应尽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离异之后,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支付儿子或女儿的抚育费用,那么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有关赡养费议题上的争议,凡是违背了离婚协议条款的当事人,另一方便无法直接提出强制执行诉求,而必须先行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此过程之中,需要将原有的协议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法庭,并且请求法院判定该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