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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怎么往无罪上辩护
辩护策略或许会着力于探讨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其行为是否具有无心之失或是意外事件导致,以及强调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态度等因素。比如,倘若能够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系在其精神状况失常的情况下所为,亦或是火源的起燃源于无意识行为或是无法预测的突发事故,那么这便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甚至完全免除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
放火罪和失火罪的主要差异在于:其分别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出的特点存在着显著性区别。失火罪须有实际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类严重不良后果的产生,方才构成本罪;而放火罪则不必顾忌是否出现这类恶性事件,只需实施了对于公共安全具有足够威胁性的放火行为,便可构成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这些情形进行审慎评估的过程中,有时可能将原本属于过失性质的违法行为转变为故意性质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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