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标能取保候审吗
关于串通投标行为所触犯的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串通投标罪”这一重要概念。而对于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其具体的涉案情节,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潜在威胁和损害程度,是否有逃逸的可能性或是对司法程序造成阻碍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同时又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那么就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串标能否取保候审
针对触犯串通投标罪是否可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其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类犯罪行为。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串通投标罪亦不例外,同样具备被批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满足取保候审所需的具体条件时,才能成功申请到这一司法救济。换言之,若被告人所涉案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例如管制、拘役),或虽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者,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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