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范畴内,下列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和相对人在愿意表达的基础上,伪造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属无效。对于有意以虚假意向掩盖其中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评判和处置;
第三,如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论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带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效应,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皆视作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下各类行为被视为无效: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行为人与相对方在表达真实意愿方面存在欺诈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类行为的效力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其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明文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若这些强制性规定并不足以构成该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原因,则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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