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主动投案并自我陈述罪行之后,其可能会面临被批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然而,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性质进行综合考量,例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者是否具有潜在的逃逸风险,以及其是否存在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可能性等等。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将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权衡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如下: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后主动投案至司法机关,并且客观地交代了自身所犯之罪行的情况可被视为自首情节;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自动投案”并非泛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即犯人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意志而自愿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承认其实际参与了犯罪行为,同时也愿意将自身置于这些公共权力机构和人员的监管与控制之下,以期接受法律的公正评判和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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