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依法采取刑拘强制措施之后,嫌疑人身旁的亲属并未织就一片辩护之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嫌疑者享有法定权利自行委托律师成为自己的辩护人。倘若其自身无力独立签署这一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则有义务依照法度指示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律师予以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的律师,便可通过会见在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无需家属的陪同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刑拘后公安机关可以不报捕吗
可以实施这一措施。当事人一旦受到刑事拘留而后未获得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立即释放该人,同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执行详情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且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督居住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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