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交通肇事罪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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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律师费通常由当事人自担。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其亲属自愿聘请的辩护律师,费用均不由国家财政承担。当事人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律师费标准,确保双方达成共识,无需国家财政介入。
金华市交通肇事罪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一、金华市交通肇事罪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当事人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费通常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该责任范围涵盖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他们的亲属在自愿选择下聘请的辩护律师。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就律师费用的具体标准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无需涉及到国家财政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金华市盗窃罪数额较大能减刑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在进行服刑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各类狱规,积极接受各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改造,确实具备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表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待遇。

2、而关于具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亦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约束的。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在进行服刑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各类狱规,积极接受各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改造,确实具备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表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待遇。并且,若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者,还应给予更进一步的减刑奖励: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三)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即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发挥关键作用的;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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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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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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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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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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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不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则应由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一种损害,该部分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但由于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造成受害人这部分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使用人的过错导致的,因此,基于公平的考量及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考虑应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交强险应当赔偿的这部分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也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时责任应如何承担做了规定:出租、出借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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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摔伤时,是否是超市的障碍物碰撞,此障碍物有无设置明显的、足以让顾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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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孩有无监护人在场小孩由于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小孩的摔伤,即使与超市的环境有关,因为监护人没有直到监护作用的,监护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三、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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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市的环境
1、小孩摔伤时,是否是超市的障碍物碰撞,此障碍物有无设置明显的、足以让顾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环境。
2、超市是否有堕落物碰撞而导致小孩摔伤。
3、超市的工作人员有无碰撞小孩的行为。
4、小孩摔伤的部位,有无散落的液体、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质。
5、超市的地面防滑设施,是否符合装修的行业标准。是由于超市的环境因素引起的,店里就要负一定的责任;如果超市在这几方面都没有过错,那么超市不负责任。
二、小孩有无监护人在场小孩由于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小孩的摔伤,即使与超市的环境有关,因为监护人没有直到监护作用的,监护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三、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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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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