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行为本身来看并不能推断出人民法院必定会做出有罪判决的结论。实际上,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程序中所作的陈述与认可,而不能视为最终判断其有罪与否的唯一根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对于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取决于单一的口供证言。如果除涉案人的陈述外,还具备充足且确凿的其他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那么才可被视作确实成立有罪之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录口供两次不一样会怎么样
在司法实践中,证言存异并不必然影响司法机构做出最终裁决。实际上,案件评估与评断的核心要素在于具体证据,而非仅仅依赖于证人陈述。
然而,当存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且这些犯罪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时,司法机构便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从而顺利结束案件审理过程。
同时,针对不同证言版本间存在差异的问题,需着重考虑其究竟差异何在以及差异程度的大小。众所周知,供述并非要求完全一致,而是要确保主要事实、情节保持相对一致,若能解释得通则通常会被视为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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