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条例,在将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并采取刑拘措施之后,如果需要将其转移至看守所进行监禁,那么在此之前,看守所必须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次全面且强制性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同时,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拘留人员的身体状况存在任何异常或病痛,都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出具相应的情况鉴定说明来加以详细记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二、录口供两次不一样会怎么样
在司法实践中,证言存异并不必然影响司法机构做出最终裁决。实际上,案件评估与评断的核心要素在于具体证据,而非仅仅依赖于证人陈述。
然而,当存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且这些犯罪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时,司法机构便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从而顺利结束案件审理过程。
同时,针对不同证言版本间存在差异的问题,需着重考虑其究竟差异何在以及差异程度的大小。众所周知,供述并非要求完全一致,而是要确保主要事实、情节保持相对一致,若能解释得通则通常会被视为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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