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日;
其次是针对流窜犯、惯犯或团伙犯罪等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其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盗窃财物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方面,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案件,其涉案价值需达到人民币一千元级别及其以上方能被视为满足定罪条件;针对那些多次进行盗窃犯罪行为者、选择在户内进行盗窃活动者、背后持械共同进行盗窃者,以及利用扒窃手段来获取财物者,只要他们符合了以上这些特殊情形,那么公安机关即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实施立案侦查和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将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拘留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话,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检察院提交相应的批捕申请,针对某些特定的情形,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惯犯或者是团伙性质的犯罪嫌疑人,其批准逮捕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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