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采取的股权质押制度出现的初衷,实际上是为了确保特定债权利益的顺利实现而特设的一项保障措施。
具体来说,这种被称为“股权质权”的担保物权的存在,其核心作用便是为了保障和实现特定债权的胜利。股权质押担保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特定债权的安全性,这也将与质权人个人的实际权益紧密相连。因此,股权质押制度的设计,其核心目的其实就是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对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股权质押的类型,属于权利质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那些具有企业投资人身份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实行的质押。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境内,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批准后才能够作为股权质押的对象的,主要有两种:
1.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关于股票的质押方面,如果是依法可以正常买卖转让的股票,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需签署书面协议。
此外,若是采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那么当上述登记事项完成之后,股权质押便可生效。
至于其他形式的股权质押,则需要依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在已经设定了股权质押之后,依法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股权不得进行转让。但是,若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达成共识,同意进行转让的情况,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应当事先向质权人偿还债务款项,或者是进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股票需不需要利息
股权质押融资的利率大致在8.5%至9%之间浮动,具体金额需根据融资期限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状况来综合确定。所谓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为“股票质押回购”),其实就是指那些具备相应资质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通过将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作为抵押物,试图以此向同样具有资质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筹集资金,同时约定好在未来某个时间节点归还资金并且解除质押关系的一种交易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