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一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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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申请需夫妻双方同意并携带结婚证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后需经30天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后,双方需共同携带相关证件到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男方一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一、男方一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一、手续申请若夫妇双方均同意结束婚姻关系,应遵循书面离婚协议约定,至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手续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须一同携带结婚证书及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程序与冷静期规定婚姻登记员在细致审查当事人递交的证件、证明无误后,会向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凡发现申请人未能满足离婚登记申请所需条件者,将拒绝接受其申请。

三、流程规定——冷静期设定及其管理方式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分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若是任意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则可凭借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亲笔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由婚姻登记机构复核确认无误后,将为撤回申请方派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然而,倘若在离婚冷静期期满之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期届满当日恰逢节假日,则应以节日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准),双方当事人仍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也即视为撤回所发起的离婚登记申请。

四、最终审查环节与领证要求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以节日后首个工作日作为期限届满之日期计算)过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携带包括但不限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明、两张尺寸为两英寸的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等证件资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书。对于尚未符合离婚登记资格者,将无法予以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男方一直不出现能判决离婚

在司法程序中,若原告诉请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起诉资料,但却未按照法院传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且未给出合理且合法的理由来解释这种行为,或者在未经法庭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审判流程,这样的情况可被视为申请撤回诉讼处理。同样地,如果被告对提起诉讼作出回应,并要求提出反诉请求而未能准时到达法庭或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提前离场,法庭也有权对此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相应裁决。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受到法庭的法定传唤,但却以无合法正当理由进行拒绝出庭,或者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离开审判现场,都有可能导致最终的缺席审理和裁决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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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到民政局离婚流程
离婚需要慎重,所以在去民政局之前,夫妻双方需要在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双方亲自到登记处提交申请,之后会有30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销申请。如果冷静期过后的30天内双方都没有去登记处领离婚证,申请就会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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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政局离婚流程
[律师回复]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a、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摁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摁指纹,但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d、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f、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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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夫妻双方提前签订好离婚协议书。
(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三)民政部门审查相关资料,符合离婚条件的,进行离婚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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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离婚流程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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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D、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6、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D、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6、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D、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6、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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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离婚男方不去可以办吗
如果当事人要离婚,得双方亲自到场,这是为了确保他们是自愿的,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这些事都达成了共识。要是男方缺席,那可不行,这离婚就办不了。只有这样,离婚过程才合法合规,双方的权益也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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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流程是怎么样的?我和老公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在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您所说的怎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就是如何协议离婚的意思,区别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程序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A、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民政局离婚程序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政局离婚程序是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其他如浦东新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卢湾区、静安区也各有自己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免得白跑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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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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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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