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车开门撞到人保险赔不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下车开门撞人责任划分怎么划分
倘若因乘客开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如若是因为车辆未能按照规章制度规范停放、或是车辆尚未平稳停下即开启车门所诱发的事故,驾驶员及其打开车门者将必须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而言,在停车让乘客下车之前以及整个乘客下车的过程中,驾驶员都负有严格保障乘客安全并适时进行警示教育的义务。如果驾驶员未能尽到上述义务,他将不可避免地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乘客在使用车门时同样具有观察周围环境、注意自身行为安全性的责任。若因疏忽而不当使用车门、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发生,乘客亦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有乘客无视驾驶员提出的警告,强行开启车门进而造成意外事件的发生,乘客无疑将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当驾驶员因打开车门不当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坏时,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陈述的责任免除情形之外,其余的相关经济损失均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例如,开门不慎撞倒行人等意外事件,只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都应当被视为保险保障的范畴,并据此进行理赔处理。我们深信,各大保险公司将会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为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充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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