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道被追尾保险公司赔不赔
首先,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其提供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内进行赔付;
其次,若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存在不足部分,则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给予进一步赔偿;
再者,若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变道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倘若保险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充分告之的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便可在商业保险方面据此为由拒绝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变道被追尾责任认定怎么做
车辆变道时发生追尾事故之责任判定准则如下:
首先,若该机动车在此类交通事故中确系全责者,则需对受害人承担百分之百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若机动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需承担主责之责,则应付给受害者损失赔偿金额中的百分之八十;
再次,若在此次交通意外中两者所负责任程度相同,那么机动车就需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总额度的百分之六十;接下来,如果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仅需负担次要责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机动车只需支付受害人损失总额度的百分之四十即可;
最后,若此机动车在事故中无需负担任何责任,那么它只需补偿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因实施实线路段变道而引发的道路交通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依赖于该保险产品所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以及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后所产生的结果。倘若保险项目已经明确覆盖了这类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并且经过对事故责任的严格审查鉴定发现它确实是由投保方自身造成的过错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相关协议及法律法规,名正言顺地给予支付赔偿金。但是,假如此次事故已被证实是由于违法变道行为而引发的个人承担责任事故,则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依据该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赔额或责任限制等条款的约束,决定是否履行赔付义务或者拒绝任何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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