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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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要求:在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数额须达到一定标准。数额越大,刑罚越重,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并随地区经济水平调整。
新刑法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法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关于职务侵占罪之判定准则如下所述:

首先,行为人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行为人需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占有本单位的财产。

再者,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需达到一定程度,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具体的数额标准则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同时会因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差异而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数额较大通常是指达到一定的金额门槛,数额巨大则往往意味着达到更高的金额标准,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则通常是指触及到最高金额的范畴。

根据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处以罚金;若数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并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新刑法职务侵占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犯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在职员工,他们通过运用自身职位或职权之便,以不法手段占据了属於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且累积起来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若其所涉金额巨大,则需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即行为人为在职员工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暗中非法窃取或占用了所在单位的公私财物;同时,其所侵占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界限,具体的金额衡量标准则因司法解释的不同有所差异,并会随着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可能涉及到诸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各种刑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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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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