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过很长时间死亡刑事责任还有吗
首先须要明确之点在于,涉事人员是否存在着刑事犯罪的责任。若果真有此等罪责的话,那么这与时间方面的因素并无紧密关联性,罪犯应负之责任依然需依规按律去承担。在此含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描述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证了交通事故产生的缘由之后,根据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法规制度,对交通事故相关主体做出的定性定量的决断;所谓的定性,即是指认定事故相关方是否存在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而所谓的定量,便是衡量涉事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程度,并据此判定其应当承担哪种类型的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车祸过度医疗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针对车祸过度医疗的评估鉴定方法,具体的解析如下:
1.对于是否属于过度医疗的判断,其最基本的原则在于:整体而言,对于病人的医疗救治是有益处的还是损害性的。以下列举了四个基本特征:
(1)所采用的医疗措施已经超越了疾病本身所需的诊疗范围,与疾病的自然规律以及特性并不相符;
(2)采用的并非被广泛认可的“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与疾病基本诊疗需求并无关联的过度消耗;
(4)医疗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发展水平。
2.若确实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例如,若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则需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此次交通事故过度医疗及其相关的证据,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记录、遗嘱用药等,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将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无法为患者带来实质性的诊治价值提升,仅仅是增加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换言之,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当、不规范乃至不道德的行为,偏离了病人病情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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