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额是怎么订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所要求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应由相关决定机构在严格遵守保证正常诉讼程序运作之需求的前提下,充分衡量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案情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潜在刑罚程度的轻重及被通缉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后予以明确界定和决定。而具体的金额数字则需参照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并无任何法律规定了一成不变的金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司法部门的相关决策机构根据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和精确判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程序所需、潜在社会危害程度、案情之复杂性及其严重性、未来可能适用之刑罚以及当事人或嫌疑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由于并未设定固定的金额标准,因此在实践中,每一个案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都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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