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关乎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规定可作以下详细阐述:
首先,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者,应被视为“数额较大”;
其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者,应被视为“数额巨大”;
最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者,应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设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对于在跨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若盗窃地点难以查实,则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应参照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数额标准进行判断。
此外,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总而言之,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及其相关规定主要取决于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则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并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年
对涉嫌犯盗窃罪的案件,公安机关须在七日之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于接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相关材料,应依据其管辖权限,迅速展开全面审查工作。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者;
2.在过去两年内实施盗窃行为三次及以上者;
3.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家庭生活区域,并与外界环境形成相对隔离状态下实施盗窃行为者;
4.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取他人随身携带之财物者;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针对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价值超过人民币千元但不超过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犯罪范畴;价值在人民币三至十万元之间的,被视为“数额巨大”的犯罪类型;当这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十至五十万元时,则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犯罪行为。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批审核。对于跨区域实施的盗窃案件,若难以准确核实其犯罪金额,则可以参考案件受理地的相关标准予以认定。此外,对于盗窃违禁物品的行为,同样应按照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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