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未随
所谓敲诈勒索未遂,乃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径,然而因为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干扰而未能成功。在此过程中,尽管行为人行施了威胁或要挟等手段,但由于被害人没有感受到实质性的恐惧,或者即便产生了恐惧情绪,却也没有实际交付财产,都可以视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在敲诈勒索罪犯罪行为实施的进程当中,若行为人能主动放弃实施该项犯罪活动或能够有效防止犯罪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那么这便属于犯罪中止的范畴。关于犯罪中止的特性,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需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具备终止犯罪活动的坚决意志;
其次,行为人需要从客观行动上执行了制止犯罪行为的举措;
最后,犯罪中止的产生应限定于犯罪行为的整个流程之中,而非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才能实现。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敲诈勒索罪中,未能得逞这一情况通常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威胁或者是要胁的手段,但是因为一些外界的因素,最终没有能够如愿以偿地获得预期的结果。如果被害人并没有真正感到极度的恐慌或者实际上并没有把所拥有的财产交出来给行为人,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这一法律用语深刻而准确地描述了犯罪活动的进程尚未达到完全实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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