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所涉及到的犯罪类型乃危害公众安全之罪行。此种犯罪行为实则对大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亦即对整个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实质性的危害,故而我们有充分理由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别中进行研究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因为它们不仅直接危及到广大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安全体系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这类行为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中来,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此来保障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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