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没有实物证据是以贩毒人员口供为准吗
依照严谨的法律程序,对于涉及贩毒活动的案件,必须具备充足且有力的证据作为支撑控诉方的依据。尽管口头陈述(即口供)常被视为证据的一部分,然而仅凭口供本身尚不足以做出肯定性的定罪裁决。通常而言,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公平正义,会要求出示更为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口供,从而确立犯罪行为的确凿存在。除了口头陈述之外,贩毒案中常见的其他类型证据还包括了实物证据、监控视频资料、通话记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词等等。这些多元化的证据能够协助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深入了解案件的全貌,进而对被告人作出定罪或无罪的最终判定。若贩毒案件缺乏实质性的实物证据,仅仅依赖于口供的话,便可能导致对证据的可靠性及口供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在司法程序中,法官、陪审团或评估人员将依据所有相关证据的全面分析与权衡,以期得出公正且合法的判决结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贩毒没罪吸毒有罪吗
对于贩卖毒品这一严重罪行,相关人员必将承受严厉的刑事制裁;相较之下,吸食毒品并未触犯刑法门槛,然而却隶属违法行为范畴,需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被强制送到戒毒所进行吸毒治疗。严厉查处和防范毒品犯罪行为、积极预防群体性吸毒现象,无疑是确保社会秩序井然以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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