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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有权被提名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倘若被执行人无法提供足额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或现有财产难以覆盖所有债务,那么就有权利将其直接列入被强制执行人名单之中,然而,这必须受到担保责任范围的严格限制。确实是可行的途径,但可能需要先通过诉讼手段加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二、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我们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时,便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还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即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间段内,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无需等到正式起诉之时再行申请。这两种方式均能有效地防止潜在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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