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赌博犯罪行为中的首要作用者并非定量的固定角色,而是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境及各个涉案人员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进行性质判定。首要作用者一般是指在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中担任着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性角色的犯罪分子,或者是在有众多参预人参与的集资型犯罪行为中起着主导作用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涉及赌博犯罪的案件中,谁是主要责任方是不固定的,这需要根据特定的犯罪情景以及相关涉案人员所扮演的角色来进行判断和分析。从常规情况来看,那些在犯罪团伙中扮演着组织、策划以及指挥等重要角色的人,或者在集资型犯当中占据主导性地位的罪犯,往往会被视作为主责人员。然而,这样的定位和定罪,都是建立在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涉案人员所承担的角色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