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涉及斗殴造成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中任意一项,便可允许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只要打架导致轻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并且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那么就有权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因斗殴导致双方身体均遭受伤害且经伤势鉴定达到轻伤及其等次以上的案件中,被告行为将被判定构成刑事犯罪,其面临的刑罚或许将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反之,若仅评定为轻微程度的伤害,被告人则无法获得判定有罪的判决依据,然而却需履行治安管理处理程序,可能会受到自五日起至十日内的行政拘留,同时还需承担支付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列出了特定情况下的相关法律规范,其中规定了在涉及轻微伤害行为的斗殴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到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却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险性,或者被告人属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行动不便不能自行走动的情况,又或者被告人在被拘留期间已经度过了预定的羁押期限,然而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话,那么这几类被告人可以获得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并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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