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里减刑怎么减
在监狱环境下,罪犯能否获得减刑的机会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改造过程、立功表现以及检举揭发的事实等诸多方面。减刑请求应由关押场所首先提出,然之后方能经由法庭的严格审核与批准。想要符合减刑条件的话,囚犯们必须做到认真遵守各项监禁制度、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改造活动,同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心或者有立功的事迹。
至于那种无可估量的大功劳,比如成功阻止了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勇敢地检举揭发了重大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的科技创新成果、英勇地舍己救人、在自然灾害或事故中表现得异常出色,或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等等,都可能使他们得到减轻甚至豁免惩罚的待遇。减刑的幅度和次数则要视罪犯的具体表现和所处的刑期长度来确定。通常来说,减刑的总时长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被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他每次的减刑期限最多只能是一年;而如果是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他的减刑幅度将在36至48个月之间。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一年,并且对于那些累犯,他们实际入狱服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零八个月。减刑的整个流程包括了关押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由法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法庭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改造表现的优劣、财产刑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等多个因素,从而决定罪犯的减刑幅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监狱里申诉可以减刑吗
在服刑期间提交申诉材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对罪犯实行减刑政策。所谓的“减刑”,即是依据特定刑法规则适当削减囚犯原有判决刑期的一种合法的法律惩罚执行程序。若犯罪嫌疑人对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持有异议,觉得自身所遭受之惩罚过于严厉或者审案过程中的决定存在着某种失误或误判,完全有权依法提请申诉。
然而,对那些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无赖式申诉的人员,必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与教育,有针对性地反驳其申诉主张,以求尽释其虑以致息诉罢争。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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