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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的债务父母有责任承担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即视为已成为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及自主决定能力之成年人,因此对其自身行为所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均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身为子女的个人状况良好且身心皆属正常,同时也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他们在外面举债时,纵使自己的父母并未作为共同还款人或是保证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父母也并不需要承担为其还款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子女的居住权怎么认定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肯定无疑。实际上,在我们国家,户口与拥有房屋居住权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严格来说,户口仅仅是个人登记的户口所在地点,它本身与是否具备居住于某处的权利没有必然关系。
此外,个人对户口的选择和尊敬,通常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自然属性或者通过申请而获得许可加入。为此,户口与居住权之间确实没有特定的联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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