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提管辖权异议有效果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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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领域中的管辖权异议事件,可采取口头裁决。在审理案件时,如涉及诉讼程序或实体问题,且裁决影响较小,可考虑口头裁定。审判庭口头裁定通常在开庭现场宣布,无需书面裁定书,但需记录。口头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据此,管辖权异议的口头裁定可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口头提管辖权异议有效果吗

一、口头提管辖权异议有效果吗

对于司法领域的管辖权异议事件,可以采取口头裁决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程中,若涉及到诉讼程序或者部分实体问题的解决,且裁决对整个案件的影响相对较小,则可以考虑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通常而言,审判庭所做出的口头裁定,都是由审判人员在开庭现场以口头形式公布裁定结果及相应的处理方案,无需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但必须将其记录在案。口头裁定自宣告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严格执行。从上述关于口头裁定和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明确得知,管辖权异议的口头裁定是具备上诉资格的,这也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口头提离职有效吗

尤其在正式员工就职期间,口头提出辞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若你正处于试用期阶段,口头告知企业相关部门并请求离职,此类情况则属于正常离职流程。但若是已过试用期并成为正式员工,若仅以口头形式表达离职意愿而未提交书面辞呈,需得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一致同意,才可顺利完成辞职手续离开企业。若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口头提出辞职便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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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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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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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是不可以再提出管辖异议的,对于移送管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该管辖权已经由司法机关进行了确定,那么就移送管辖本身是不可以再进行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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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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