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取保候审保人条件是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异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作为保证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首先是与被保证人所涉及的案件之间并无关联性;
其次,需具备履行相关保证责任的能力;
再次,其应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并且人身自由状况未曾遭到任何形式的强制限制;
最后,保证人自身应有稳定、固定之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以上所述各项条件,均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其中也包括异地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异地取保候审判缓刑几率
在司法程序中,罪犯身处异地实施取保候审和被判处缓刑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然而,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只有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从而为他们争取到较大的缓刑机会,然而这并非绝对,其具体的成功率难以精确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异地实施的保释措施中,被选取为保证人的人员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首先,保证人和保释案件本身没有任何牵涉;其次,保证人具备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所需的财务实力;此外,他们应享有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合法公民权,并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最后,保证人必须拥有稳固的住所以及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所有与取保候审程序有关的保证人,无论其具体执行地点位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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