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系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其受托代管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经催告仍拒绝返还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犯罪类型属于“告诉的才处理”范畴,即仅在被害人提出控诉后,司法机关方能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所述,若犯罪分子有揭示、揭露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者,或者向公安机关提供关键线索,进而协助破获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依照情节轻重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然而,需明确指出的是,揭露侵占罪本身并非直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等积极行为。若某人揭露的是他人的侵占罪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正是由其自身所实施的,那么这种揭露行为很可能被视为自首,而非立功。唯有当该人揭露的是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且经过查证属实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立功。因此,对于揭露侵占罪是否构成立功,必须具体分析揭露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以及该揭露行为是否对侦破其他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帮助作用。若以上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则揭露侵占罪有可能被认定为立功,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揭发侵占罪属于立功吗
检举他人侵犯财产罪行即视为立功表现。在法律规定中,犯罪分子如果能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或者为警方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以便成功侦破其他相关案件,那么这都可以被认定为立功表现。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立功者,有权得到相应的从宽或是减轻刑罚;倘若有重大立功表现者,更是有可能获准减轻甚至免除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乃指非法获取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且在经由受害者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方得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立功则是指举报他人犯罪行为或者为破案过程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然而,揭露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立功,必须经过详细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还涉及到其他罪行以及其对破案所起的实际推动作用如何。若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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