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拘留时,必须立刻将其押往看守所关押,且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由此可知,在执行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拘留者最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被送达看守所进行羁押。
然而,针对“案底”的相关事宜,此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当事人在遭受刑事拘留后何时才能留下案底记录,因此我们无法直接解答关于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会产生案底的疑问。通常来说,案底的生成与刑事诉讼的后续流程紧密相连,其中涵盖了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待这些程序全部结束后,被拘留者的案底方能正式确立并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现在刑事拘留最多几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案件的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然而针对那些经常四处流窜、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或组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
其次,如果警方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结束后的第三天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最长可达七天。
此外,申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后的一周内做出最终决定,总计14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普通案件的拘留期限不应超过14天。但对于那些经常四处流窜或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天。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请求后的一周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拘留期限的延展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上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并没有具体明确案件在拘留之后何时开始产生案底记录这一问题。案底记录往往会涉及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诸多后续环节,例如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等;当整个司法程序全部完成时,才会正式生成和记录案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