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并不等同于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的使用权及使用的收益权,其目的在于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
然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在其祖辈或父辈离世后所获得的权利——他们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当某人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某处房屋时,就会相应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居住权仅限于对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这两种权利并无优劣之分,若房屋存在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此居住;
同时,继承人亦有权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居住权登记机构是哪个机构?
居住权既可向房屋所处地的县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又可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这两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向下指向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并不是免费获得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事前已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必须提交至登记部门进行申请,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及公正性。居住权自注册之日起即刻具有效力;同时,为了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居住权应遵循不可转移、继承以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进行租赁等原则,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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