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宣布算开始执行吗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明文限定,公安部门在依法对人员实施拘捕时,务必要出示合法的拘留凭证,并且应在发现人犯后的第一时间内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宣告,实质上是拘留程序正式启动并执行的象征。除非出现因无法联系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而导致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公安部门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当这种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情况消除以后,公安部门应当立即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布通知。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宣告确实构成了拘留程序的正式启动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宣布后多久执行
对于被决定予以治安拘留的情况来说,其具体的执行期限通常会自次日起开始计算,而前一日则不予计入其中。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是按照每一日进行计算的,即从收押之日起,算至次日为一个完整的天数。治安管理拘留作为一种行政拘留措施,主要是将那些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暂时性地关押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拘留所之中,其拘留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十五天,如果存在数项违法行为并处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捕人只能凭出具的拘留证依法实施拘捕,并且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其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除非确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这样的特殊情形之外,被拘捕者的家庭成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得到正式通知,并且在通知障碍得以排除之后,该通知应当立即发送。由此可见,刑事拘留宣告的达成犹如吹响了拘留程序开始与执行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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