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在提起公诉之后决定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其个人状况是否适宜于其中任一法定情形。若经过深入调查和评估后发现,涉嫌犯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确实满足了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如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包括有期徒刑在内的长期刑事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在刑事程序中,当前已经超过了羁押期限而案件仍然尚未结束,或者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来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处理等等。那么,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便有可能获得批准。反之,如果无法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就将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公诉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申请取保候审。此项措施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旨在赋予被告在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找合适的保证人之后,能够在法庭审理之前得到暂时性的释放。
然而,取保候审是否能被准许,完全取决于负责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案情所作出的判断与决定。通常而言,若嫌疑人没有明显的逃脱侦查、起诉及审判的可能性,且对于其本身及社会而言并无高度的潜在危害,那么对于该类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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