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并非由取保候审机关发出的通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院定机构、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相应的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通常由上述司法机构基于特定条件做出决策,并由公安执法机关、检察审查机关或是司法审判机关予以实施。至于传唤则特指公安执法机关、检察审查机关或是司法审判机关在案件调查、起诉或审理环节中,向涉案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前往指定场所接受讯问或询问的法定行为。因此,取保候审与传唤属于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由不同的司法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传唤是刑事拘留吗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列。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类型,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
然而,刑事传唤并未被纳入这五类法定的强制措施之中。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负责传唤的工作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同时,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应确保其享有基本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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