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收牌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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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自行设立赌场并提供赌博场所。而“收牌”作为赌博过程中的辅助服务,不直接构成开设赌场罪,除非该行为成为赌场运营的重要部分,且收牌人员参与了赌场的组织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触犯赌博罪或其他相关法律,但非开设赌场罪。
赌场收牌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赌场收牌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指出,开设赌场罪乃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自行设立赌场并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违法行为。而所谓“收牌”,则主要指在赌博过程中所从事的诸如收取和发放筹码、维护现场秩序等各项辅助性的服务性职务,并不包含从事赌场的策划、组织以及管理工作这类关键环节。换言之,若仅仅是“收牌”这一行为本身,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视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然而,倘若“收牌”行为已成为赌场运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收牌人员还深度参与到了赌场的组织、管理工作之中,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触犯到赌博罪或者其他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但却并非是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赌场收钱算洗钱罪

对于涉及赌博及洗钱等相关事项,我们需要明确地认识到,洗钱乃是一种犯罪行径。具体而言,洗钱即是通过种种手段,对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所衍生的收益来源与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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