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金额120万有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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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且涉案金额达120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将面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影响及悔过表现等因素。法院将综合判断,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开设赌场罪金额120万有什么后果

一、开设赌场罪金额120万有什么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零三条明确指出,倘若开设赌场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高达120万元,这便足以构成情节极其严重的罪状。据此,被告人将会面临着给予其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综合判断,其中包括了犯罪的初衷、实施手法、造成的影响、罪犯的悔过表现等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行为,若涉及的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则可视为情节严重。对于此类被告人,将可能面临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相应罚金。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结合犯罪动机、实施手段、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量。最终的审判结果将由法院基于严谨的法律分析与公正严明的原则进行裁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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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怎样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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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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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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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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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百万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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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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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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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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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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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能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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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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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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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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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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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涉案120万怎样判刑
这个涉及120万元巨额赌资的开设赌场案,在刑法里可是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可能会被判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呢!不过,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认罪态度、有没有自动投案、有没有立功表现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判决结果。但光看涉案金额120万,刑期通常会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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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能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能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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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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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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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第一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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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设案金额怎样算
开设赌场罪的案金额核算涉及赌场规模、赌资流动、盈利抽成等关键经济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判决并非仅基于固定金额,而是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情节。如赌资巨大、盈利显著或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情节严重”,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会评估赌场运营时长、参赌人数、赌资规模等因素,通过详尽调查和证据搜集,结合案件事实作出案金额的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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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设案金额怎样算
开设赌场罪的案金额核算涉及赌场规模、赌资流动、盈利抽成等关键经济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判决并非仅基于固定金额,而是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情节。如赌资巨大、盈利显著或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情节严重”,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会评估赌场运营时长、参赌人数、赌资规模等因素,通过详尽调查和证据搜集,结合案件事实作出案金额的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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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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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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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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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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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应该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那么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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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共同犯罪开设赌场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共同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被告人李某任中学校长,被告人朱某任副校长兼会计。在此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从私设的“小金库”中取出1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其中李某占用6万元,朱某占用4万元。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10万元作为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赃金额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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