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刑事拘留可以当辅警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的详细规定,曾遭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被选拔录用到国家公务人员队伍中。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限制被拘留者之活动自由,经过羁押期后,若发现有新增犯罪证据或存在合理信任之理由,则执行机关将对被拘留人进行逮捕及后续审判等工作。
然而,此举并不代表该人士就未曾触犯刑律、或者在其曾经的罪行被依法定罪量刑之后,已彻底消除罪行影响。具体而言,任何曾以非法行为确立刑事责任者,根据前述条款之规定,皆无法获准参与公务员的选拔录用。
至于这类人员能否成功担当辅警职务,仍需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辅警,通常是指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类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可能与公务员有所区别。若该岗位对公务员身份无明确要求,理论上讲,此类人员是具备担任辅警的资格的。
然而,若辅警岗位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公务员身份,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曾遭受过刑事处罚者将无法获得该岗位的聘用机会。因此,对于是否能够胜任辅警职务,我们需要结合辅警岗位的具体要求和特性,以及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辅警岗位明确要求公务员身份,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曾遭受过刑事处罚者将无法获得该岗位的聘用机会。若辅警岗位对公务员身份无明确要求,理论上讲,此类人员是具备担任辅警的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有什么
1、对于被拘留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出具《释放证明书》,并且在文书当中明确记录释放理由。
2、对于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被拘留者,在做出释放决定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撤销相关案件,不得以简单的释放代替复杂的司法程序。
3、对于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被拘留者,应当立即进行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如需进行补充侦查或申请复议复核,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刑罚或拘役等刑事处罚的人员,将无法通过相关程序被选拔录用到国家公务机关中供职。拘留虽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惩罚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其所涉罪责已然消除。然而,对于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士而言,他们在成为正式公务员之前首先需要确认该职务是否明确要求任职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若无此硬性要求,则从理论层面讲,其具备担任辅警职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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