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二审案件标准是怎样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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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罪二审裁决依据《刑法》第263条,明确犯罪要素及严重情节。二审法院审查一审判决事实、法律适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无误。若符合法律且无误,维持原判;否则,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抢劫罪二审案件标准是怎样定的

一、抢劫罪二审案件标准是怎样定的

涉及到抢劫罪二审的案件裁决准则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三条作为基础,其中明确定义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及严重犯罪情节。当二审法庭受理此案时,其将会对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情况做深入审查,从而确保相关案件的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并且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若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出现重大程序性或实质性的错误,那么二审法庭通常会维持原判。

然而,如果一审判决存在某些问题,二审法庭则有可能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二审案件怎么判

关于针对抢劫罪二审案件所做出的判决结果,这一结果需要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与判断。假如一审阶段已经明确判定了被告人涉及到抢劫罪,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加重情节或者从重情节的话,那么二审阶段的判决倾向于保持原判。但是,如果一审判决过程中的某些细节处理存疑,即在事实认定环节、证据提取环节或者法条适用环节存在问题,则二审法院也许会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变更性的审判。举例来说,倘若一审阶段的判决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入户抢劫”的犯罪行为,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入户抢劫”的严格定义,那么二审法院就有可能撤销原判,并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再比如,如果一审判决在计算抢劫金额时出现误差,从而导致量刑不公,那么二审法院也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总的来说,二审判决会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无误、程序合法公正。若一审判决在上述各个方面都没有明显问题,而且也没有新的证据能够有力地推翻原判,那么二审阶段的判决很可能会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抢劫罪二审的裁断结果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来进行核实和评判,从而明确了犯罪要素以及各种严重情节的具体内容。在此过程中,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书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及其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与评估,以便确保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晰明确、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牢固可靠、并且法律规定的适用准确无误。如果经审查发现并确认所做出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任何错误之处,那么二审法院会选择维持原判的处理方式;然而,如果发现存在问题或者错误,则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改判或者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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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抢劫案一审已经结束了,但是当事人对于这个结果不满意,要去上诉,那么这个二审抢劫案上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下面是二审抢劫案上诉状的范文: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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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犯了抢劫罪了,被村里的人给认出来了,还抢劫了好几次,抢劫二起能判几年呢?抢劫罪要判处多少年呢?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上。你说的情况要看被抢物品的价值多少,是否有入户、公共场所等情节。
  参考量刑标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抢劫1次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抢劫2次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抢劫取得财物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的,按比例计算:
  
(一)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1人,重处10%,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重处20%;每增加重伤1人,重处30%,构成伤残的,每增加一节伤残,刑期增加6个月。
  
(二)持械抢劫的,重处20%;
  
(三)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的,重处20%;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五)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六)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重处20%。
  
(七)抢劫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人员的,重处10%。
  
(八)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以轻处10%。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上述是抢劫二起能判几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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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朋友邻居犯了抢劫罪的,最近要上诉审理辩护了,想知道二审无罪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明呢?
[律师回复] 思考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联系要从行为结构出发,根据行为结构的理论,我们能够明确的发展,两者之间关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具体的联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探讨: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所谓准抢劫罪是指的抢夺行为中携带了凶器的犯罪行为。从这一违法行为来看,带有凶器的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由此可见,准抢劫罪既是携带工具的抢夺行为,又是抢劫罪。
(二)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的犯罪人在抢夺、诈骗以及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为了窝藏值钱的赃物以及有效的对罪证进行毁灭,使用暴力进行威胁的行为。从行为结构上来看,该转化型抢劫罪
首先是一个先行的抢夺行为,
其次也是一个后续的暴力性行为。准确的说,转化型抢劫罪就是两者的结合。这一过程中,关键的因素就是暴力。
(三)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举例说明:小偷在抢夺女性耳环的过程中,将女性的耳朵撕裂;抢夺女子手包时,将女子推倒在地,造成伤害;飞车抢夺时造成人员伤亡等等都称作随附暴力抢夺加大的抢夺行为。这些行为过程中,其暴力倾向非常明显,所以对于这一行为的界定,有人说是抢夺,有人说是抢劫,各持己见,意见不同。而这种争论却有效的说明了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四)两罪都是财产犯罪抢劫罪和抢夺罪两者之间的最大联系就是它们都是财产犯罪,它们都对于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两罪的犯罪目的又都是非法的占有他人的财物。另外,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动产。
由此可见,抢夺罪和抢劫罪关系密切,以上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是它们联系的有效体现。
朋友并没有参与抢劫,但是被人嫁祸了,现在要二审,需要准备无罪辩护词,所以我想咨询下,抢劫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对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和抢劫罪得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之父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A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A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结合开庭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依法采纳。 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A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A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具体如下: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A在本案中是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理由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A是后来加入的,是在被告人B,C他们正在和受害方争吵,厮打的过程中才到达的,从时间上来说,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A是以劝架为目的才参与到纠纷中来的,根本没有去伤害对方的故意,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
2、在实施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A在看到受害方在打自己的朋友出于义气而去帮忙劝架的,根本没有去打人的行为,这从几个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口供中都可以说明,所以A的参与是被动的,根本没有积极主动的想和对方闹事的故意。 所以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对该事件的发生及扩大有责任,有过错,依法应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具体理由:
1、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调查都可以看出,整件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被告人C酒喝多下车小便和被害人发生的冲突,这从被告人B,C的口供中都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是由于C酒喝多了下车小便不巧档着了被害方的车,有一点是本辩护人一直存在疑惑,被告人B车上一共三个人,而对方车上四个人,被告人车上只下来一个人C,如果被害人不存在挑衅行为的话双方之间不可能出现厮打,当B车上的其他人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情况下,被害人他们已经把C推到沟里了。所以被害方是存在很大过错的。
2、被害人D违法鸣枪也是引起整个事情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如果不是被害人D违法鸣枪根本不会出现后来砸车的行为,D鸣枪后更一步加剧该矛盾恶化。 结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双方之间在之前都不认识,也没有什么恩怨,但导致被害方有一人轻微伤和车被砸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对此结果的引起不能强加在后来才加入的被告人A身上的,同时本辩护人也希望被害方要引以为戒,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处事心平气和,礼让三分。
三、被害人E的轻微伤和车的损失并不是由被告人A直接造成的,所有的证据都显示被告人A并未参与打架,对于车损失,被告人A虽说砸了几下,但车造成的真个损失不能全部加在被告人A一个人身上,对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应该区别对待,所以根据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受害方的伤害后果不应在量刑的时候都加在被告人A身上,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候综合考虑。
四、这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家属已经和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得到对方了谅解,所以对于刑事案子中得到受害方谅解的法院应该考虑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新的量刑标准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
五、被告人A当庭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A的时候,被告人A一直都很后悔,很痛心,并表示愿意赔偿。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大量饮酒后意识比较模糊,在哥们义气强烈冲动的情况下,受到了对方的言语刺激,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进而发生的冲突。整件事情确实很偶然,虽然饮酒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但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A主观恶性不深。
六、被告人A以前并没有任何前科,系初犯偶犯,平常表现都很好,从小到大都没有给任何人打过架,且平时待人诚恳、善良,这次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是出于哥们义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给被告人A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A依法应该判处缓刑,结合本案,A在整个事情中所起的作用,地位,造成的后果,同时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2010年2月8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第三条第十九款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被告人A,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充分考虑A在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A缓刑。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10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以下内容就是关于抢劫二审无罪辩护词,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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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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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抢劫罪被抓,要去法院庭审,律师要辩护,那么这个抢劫罪无罪二审辩护词的范本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下面是抢劫罪无罪二审辩护词的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和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于原审刑事判决书所述基本事实和定罪部分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将上诉人认定为从犯是错误的,而且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关于主从犯问题
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其他同案犯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陈某锋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上诉人李某某和其他同案犯的实际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这两起共同抢劫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第一起抢劫案(即2013年8月19日抢劫案),根据上诉人李某某供述系曹某提议的,本意是要去偷一辆摩托车,而不是要去抢劫,起初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作案工具也是由曹某及另一同案犯陈某准备的。曹某骑助力车载他们到灌口寻找作案目标未果,上诉人李某某已放弃偷车念头,本想自己回家,可惜未能拒绝曹某到白虎岩山顶玩的邀请,便一同到白虎岩山顶玩。下山途中,曹某事先未告知、也未与上诉人及另一同案犯协商的情况下,见财起意自行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拦车抢劫行为,上诉人是在曹某要求帮忙的指使下才不经意中加入了这起抢劫中,被害人的助力车
最后是被曹某抢去的,事后上诉人对助力车的去向并不知情,也没有分到任何销赃款。
其次,关于第二起抢劫案(即2013年9月15日抢劫案),根据同案犯刘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P051页)“因为我当时没有上班,没钱曹某叫我去抢劫我就去了”以及另一同案犯杨某江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P084)“曹某和刘某就对我说一起去赚钱,还说前天也去赚钱了,于是我就同意了……”可见,这次抢劫也是由曹某提出来的,也是由其一手策划的。另外,根据同案犯曹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P033)“我们四人冲过去的时候被其中一男子跑掉了,只将另一男子围住,我用棍子敲了那男子被部一棍,其他人就没有动手,
然后就抢到一部手机和700元钱”。同案犯刘某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证据卷P051)“曹某一个人下车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直接往那男子腰上敲了一棍”。同案犯杨某江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证据卷P084)“曹某说他妈的上去抓人时跑了一个人没追上,还说抢到一部黑色山寨手机和600多元”。这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完全可以证实是曹某在带头实施具体抢劫,而且持棍殴打被害人也是曹某,而不是上诉人。另外,抢到赃物后具体如何分赃也是由曹某一手决定的。
由此可见,上诉人在本案两次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应认定为从犯。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表现如下:
1、鉴于上述理由,上诉人李某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上诉人李某某仅只是起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对其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20%-40%。
2、上诉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此情节,根据量刑规定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10%。
3、鉴于被害人陈某锋被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71元,已从贵院缴获的赃款中全部获得赔付。此情节,建议可以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4、鉴于上诉人父母为了生计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且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因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定罪量刑中,未客观认定其为从犯,未充分考虑到其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导致量刑过重。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情节,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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