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人在外地怎么处理
若有拘留人员身处异乡,公安机关将遵循严谨的流程展开工作。首先,公安机关需向拘留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以期得到其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异地拘留事宜。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务必出示合法有效的拘留证件,这是实施强制拘留行动的必备法律证明。拘留工作顺利结束之后,被拘留者将被迅速送至相应的看守所接受拘留措施,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需要在拘留行动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向他们详尽地通报拘留的原因、地点以及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拘留人员可以探视吗
针对您询问关于探望被拘留人员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被拘留者类型。若被拘留者为刑事罪名被关押,那么在拘留期内,其家属将无法进行探访,但是辩护律师则可以进行探望。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侦查机构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另一方面,如果拘留措施属于行政性质,即为行政拘留,则该种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此时,被处罚人的亲友只需进行相应的预约,便可以在规定的探视时间段内对其实施探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探视装备需经过拘留所警务人员详细检查后确认符合要求方可带入,同时,除必需的生活用品、衣物及食物(同样需拘留所警务人员审查批准)外,其他物品均不得送至被处罚人手中。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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