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乃属自诉性质的刑事犯罪范畴,若受害者并未主动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则将不启动对加害方实施刑事追责程序。因此,若涉及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案件已获立案处理,然受害者出于个人意愿决定撤回控告,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相关部门可依从其意愿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故意伤害罪归属自诉性质的犯罪类型,此即意味着除非受害方当事人对此类侵权行为提出正式起诉或者主动请求撤销对该案的追踪审理,否则将无法开启刑事起诉程序进行追击制裁。在此之前已经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当受害方主动请求撤销对于案件的指控时,相应的执法机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则,尊重并满足受害人的意愿,暂停甚至取消对于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追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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