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执罪”(也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乃是基于社会中对于法院已生效判决书及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故意加以规避而造成严重后果之行为的规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构成此项罪名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执行能力但却故意拒绝执行;其次,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至于刑事拘留,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销毁证据或继续实施犯罪活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先行拘留。若某人被指控涉嫌拒执罪,并且有充足证据显示其存在逃避侦查、毁灭证据甚至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则有权对该人予以刑事拘留。由此可见,当某人因涉及拒执罪遭到逮捕并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拘留条件时,他将面临被刑事拘留的风险。然而,最终是否采取拘留措施仍需视具体案情以及公安机关的判断结果而定。若公安机关认为采取拘留行动并非必要或者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则可能会选择放弃拘留这种执法方式。所以说,拘留与否是一个法律程序上的决策问题,其确定须依据各个案件的具体背景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拒执罪立案申请书交到哪里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这一特殊情况下,一般而言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备法律效力之后,若当事人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此项判决所要求支付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违法行为,无需经过当事人单独发起申请,人民法院便会直接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并作出裁决。
此外,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也可于前往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于现场进行填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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