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倘若公司股东为组织机构成员,并且该股东实施的侵权行为满足如下四项规定的条件,那么这将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必须是行为人所任职公司或企业的财产权益。其次,行为人需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用并据为己有本单位的财物,涉案金额须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再次,行为人必须是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最后,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规定
对于参与股东大会的参会者,有着以下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第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应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负责召集并担任主持人的角色。其次,倘若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董事会机构,那么股东大会的会议将会一般性地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且由董事长来主持工作。
然而当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或是未能履行其职责时,便将由副董事长来接替他主持工作。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或未尽职责的话,则应当有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推荐出一位董事,由这位董事来上台主持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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