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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包括单位在内。因为,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人性质的实体组织,不受取保候审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当单位因违法行为判定有罪时,无法按照取保候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单位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所谓的行贿罪,乃意指行为人为获取非法之利益,而向担任公职的人员赠送财物。然而,若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主动向单位或个人索取财务,此种情况则可称为索贿。在此类情形中,若单位并未主动赠予财物,且并无追求不当利益之意愿,如此情形则不合乎行贿罪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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