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定义,警方采集口供行为本身并非当然地导致刑事拘留措施的实施。刑事拘留,主要是由公安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根据该法律条款所列举的七项具体情形之一,针对犯罪嫌疑者适用的一种强制性处置方式。而采集口供,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未必会牵涉到拘留程序。仅有在犯罪嫌疑人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某一种或多种情形时,公安机关方能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因此,仅仅是口供记录这一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警察录完口供律师会见还是取保
在警察成功记录完毕证言之后,一般而言便意味着案件将正式步入刑事调查的关键环节。在此期间,由辩护律师负责与嫌犯进行面谈交流,给予相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实质性的援助。同时,若符合特定的标准条件(例如实施的犯罪属于非暴力性质,且当事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等等),辩护律师还能针对嫌犯提出保释请求。保释制度的设计初衷,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继续等待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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