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款规定,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行,应受刑事处罚,其形式通常为判处拘役以及罚款。若行为人行径中虽处于轻微醉态,却依然满足本条款所述醉酒驾驶机动车之情形,则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具体的处罚方式与尺度,则必须结合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综合判断,诸如醉酒的严重程度、驾驶行为所产生风险度、是否已经导致交通事故等众多复杂因素都需要纳入审理过程之中,最终由法院根据上述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之后,方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倘若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情节较为轻微,那么便有可能考虑适用缓刑或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醉驾案件中被免予起诉是否会留下犯罪记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情节轻微或危害性较小且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将予以免予起诉。
此外,当犯罪行为已经超出法定追诉期时,或者在特殊赦免令下达后,行为人被予以免除刑事处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若相关当事人未进行告知或者撤回告知;以及行为人、被告人均已身故等状况出现时,均有可能得到法院免诉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