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被指控犯罪者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逃避任何形式的侦查与审判工作,不对证人的作证过程施加干扰,不销毁或伪造任何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证据,不进行串供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同时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断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并且使用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符合其他特别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相关的被告方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试图逃避刑事调查和审理程序,防止对证人进行干扰、销毁关键证据,杜绝串通口供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了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情况下,对于那些预计将被判处管制刑罚、拘役刑罚或者有期徒刑且并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特定条件的被告人才有资格适用该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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